多元文化主义是现代教育的普遍遭遇。充分重视多元文化主义的合理诉求是每一种正义的道德教育的责任。传统熟人社会中的道德教育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同质性、统一性,而多元文化主义社会中道德教育的合理性应建立在“正义”的价值基础上。
多元文化主义所要求的道德教育,建立在公共性、合理性和文化多元性的基础上。
公共性要求道德教育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做出明确区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公共领域,一个人在熟人社会中更容易运用自己的美德。但是,当一个人进入公共领域之后,他对于陌生他者的行动主要取决于合理的正义原则,比如不能说谎、尊重他人等。这种区分并不意味着在私人领域不运用正义原则、在公共领域不运用美德,事实上,多元主义社会中的道德教育首先要求我们追问自我对他者的行动怎样才是正当的。道德教育的公共性基础要求公共学校更加重视道德原则的教学。
合理性要求道德教育把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视作追求不同合理后果的主体。在任何时候,那些来自正当原则的要求理应被置于优先位置,同时并不完全拒绝个体对合理后果的考虑,但拒绝那些与正当原则相背离的要求。
文化多元性要求意味着,民族国家框架内各种类型的文化具有平等的道德价值,生活在不同亚文化中的社群之间以合理的正义原则作为相处的根本原则。
多元文化主义所要求的道德教育,将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作为一个纯粹的自由人。个人自由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个人就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而言的先验自由,它是指当一个人可以脱离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诱惑和各种束缚,并自由运用自己的理性时,理性便可直接决定他的行动的意志。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推理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对许多人来说并不容易做到。因此,个体自由还必须从另一种层面进行解释,那就是个人就作为公民而言的基本自由,国家通过对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确保个人的各项自由权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康德曾颇有洞见地指出,谎言在自由社会里没有市场,反而会在不自由的社会中盛行。因此,自由不仅是道德的始点,而且是道德教育的最佳训练场。
多元文化主义所要求的道德教育应将自我与他者的关系设想为“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而不是仅仅考虑运用美德的问题。美德的运用方面在熟人身上往往是不假思索就顺理成章的,但在公共领域的陌生人身上是否运用美德却经常带有迟疑。但这个说法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如此。事实上,社会上有不少具有高尚品质的人。因此,道德教育对人们施加“义务”概念就是合理的。一方面,“义务”概念具有两个特征:第一,“一个行动是我们的义务”是说,这个行动是我们应当去做的,同时又具有强制性。第二,“义务”表达的是一种道德的底线标准。另一方面,把自我与他者的关系设想为“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正如美国伦理学家斯坎伦所指出的,这样的设想容易把人们置身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中,使人们认识到自我幸福是在与他人友好生活中实现的。这样,“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的设想本身会给人们提供正当行动的恰当动机。
多元文化主义所要求的道德教育,应将政治认同作为一个要实现的目标。政治认同是社会成员对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确认。政治认同解决了一个这样的重要问题,即来自不同文化、宗教等背景和秉持不同甚至冲突观念的人们,和平共处在一个相同的政治制度内是可能的。因此,政治认同本身具有道德的意义和价值。然而,任何一种道德理论及其所要求的道德教育都包含对正当与善的理解,因此任何一种道德教育理论都要面对不同乃至冲突的善。如何使持有不同甚至冲突的善的观念的人们在一个国家内和平相处,既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道德问题。
(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学院,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2016年教育部重点项目“自我与他者:陌生人社会中的道德教育研究”[DAA160235]成果)
《中国教育报》2018年08月30日第5版 版名:理论周刊·教育科学 作者:贾玉超